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2024年6月7日,丽水市宏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根据浙江齐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丽水市宏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海绵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QX(竣)20240505),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和审批部门备案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丽水市宏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庆路277号2号厂房,总投资180万元,主要采用发泡、直切、平切等生产工艺,购置全自动海绵流水线、直切机、平切机、再生棉机器、异形切割机等生产设备,租用厂房面积950平方米(租用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号厂房),目前形成年产120吨海绵制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工作制度及定员: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00天,一班制(白班)生产,一天工作8小时(发泡线6小时)。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委托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丽水市宏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海绵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9月24日,项目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丽开环建[2015]85号)。本项目于2016年3月1日开工建设,2020年7月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91331100068371916F001W。2023年12月建成投入试生产。
3、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万元,占总投资7.22%。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丽水市宏升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海绵制品项目整体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及现场检查:项目取消海绵再生工艺,增加压花工艺,原料TDI被更加环保的P-MDI替代,取消使用接枝聚醚;其它建设情况与环评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工业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水阁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和发泡固化过程有机废气、切割废气以及压花废气。配料区、发泡及冷却固化流水线上设置顶吸,收集的有机废气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配料在预混计量罐和地罐中进行,液态物料均采用管道输送。少量切割废气、压花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和选用低噪设备等措施来降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废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边角料、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机油和废包装桶。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空包装桶由厂家回收重新作为原始用途;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包装桶委托浙江谦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转移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公司总排口废水中pH值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总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要求。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相应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均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东侧、南侧、西侧、北侧昼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企业夜间不生产。
4、总量控制情况:项目实际排放量为烟VOCs0.59t/a,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验收现场检查结论